中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与国家标准
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规范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的危险场所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由三个部分组成:电气火灾监控主机,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传感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传感器。
3.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主机不能介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4.根据电气火灾使用的环境来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根据电气线路敷设和用电情况,来确定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配置和安装位置。而且,在消防控制室电气火灾监控主机设置数量不超过8小时,可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不影响供电系统正常工作,不宜自动切换供电电源
6.在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主机的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应在消防中控室图形显示或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显示,但该类信息与火灾报警的信息应该有区分。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文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6、《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7、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8、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0.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9、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201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2014《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1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4-2014《故障电弧探测器》
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1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